業主可以隨意改變房屋主體結構嗎?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條文注釋:
本條是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專有權的規定。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專有權,是指權利人享有的以區分所有建築物的獨立建築空間為標的物的專有所有權。專有權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核心部分,是區分所有權的單獨性靈魂,也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單獨所有權要素。
在區分所有的建築物中,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專有部分。規劃上專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專有部分的範圍須是建築物的獨立建築空間所包括的範圍,具體條件是:(1)構造上的獨立性,是一個單獨的單元,在構造上能夠明確區分這個單元和那個單元是分開的獨立空間。(2)利用上的獨立性,一個單元就是一個利用的單位,單元之間不可以相通,能獨立、排他使用。(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業主買到特定單元就可以登記所有權。確定專有部分的具體標準,采“最後粉刷表層兼采壁心”說,在內部,專有部分應僅包含壁、柱、地板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表層所刷的部分,在外部上,專有部分應包含壁、柱、地板及天花板等境界部分厚度的中心線。不能獨立使用的建築空間不能設定專有權。
專有權人的權利包括:(1)包括所有權的一切權能;(2)對自己的專有部分可以轉讓、出租、出借、出典、抵押;(3)享有物權保護請求權。
專有權人的義務有:(1)不得違反使用目的而使用;(2)維護建築物牢固和完整;(3)不得侵害專有部分中的共有部分;(4)準許進入的義務;(5)損害賠償義務。例如,業主在對專有部分裝修時,不得拆除房屋的承重牆,不得在專有部分內儲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等物品,危及建築物安全。在業主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